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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在建立初期,由于改革不配套和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形成的制度性缺陷,而进行的以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取得问题的试点改革.为了真正实现同股同权,非流通股东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如送股或送现金),作为取得流通权的成本.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备受关注的税收问题,如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时是否征收所得税、派送股票时是否征收印花税、企业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征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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