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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葳  李乔彧 《财会月刊》2020,(21):142-147
强制披露制度是有效获取跨境避税筹划信息的国内法制度。该制度通过将税收中介机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之一,并将典型特征作为识别应报告安排的标准,可在最低程度实施成本的前提下,最高效率地获取纳税人的避税筹划信息。从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该制度的建构主要包含披露义务主体范围、应披露内容范围、披露时间、保障实施的措施四个方面。鉴于该制度在应对避税筹划方案时的显著效果,我国有必要将其引入国内立法。在引入该制度时,应当立足我国征管需求,结合他国实践经验,从规范体系、设计原则、制度细节三个方面,重点回应跨境避税筹划的信息获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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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乔彧 《税务研究》2022,(12):37-42
围绕契税纳税客体的性质认定,债权行为说以《契税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为辅助性依据,成为税务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主流观点。然而,该学说的规范依据实际上并不适格,理论逻辑也与立法新增的退税条款存在冲突。因此,基于匹配契税课征目的、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以及实现法际协调等方面的考虑,契税纳税客体的认定基础应当选择不动产权属之取得。同时,应当以该观点为指引,重新梳理《契税法》相关条款解释适用的逻辑,将能够引发不动产权属移转的各类情形均涵盖其中,并将权属概念的涵盖范围适当溢出民法所确立的物权体系,以便实现契税的平等课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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