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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平台)整治虽已接近尾声,但出借人的资金追偿依然在进行中.
出借人除将借款人、P2P平台作为追偿对象外,往往还将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支付服务和资金存管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作为追偿对象.
为便于出借人了解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笔者检索了截至2021年6月底,出借人作为原告,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作为被告的涉及P2P平台的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对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为P2P平台提供支付及存管服务,应对出借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院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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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简称“330号文”)并于2021年2月4日实施1,对跨境交易人民币的使用推出了五点共十五项具体措施,很多措施消除了跨境交易中原来存在的本外币政策差异,特别是外汇政策比跨境人民币政策更便利的情况,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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