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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理论已确立了公司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而不再拘泥于单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面对利益多元导致的冲突,如何建立使公司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制度模式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导入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之后,应认真研究并设计出合理安排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以期均衡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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