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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朝  龚江 《金卡工程》2009,13(12):83-83
关于法院是否能改变检察院起诉罪名,国内有正反两种观点,笔者从其产生的三个原因分析提出,法院不宜直接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如果起诉罪名与所犯罪名不符,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罪名,检察院不同意改变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是,为了限制检察院滥用起诉权,应当设立检察院承担无罪判决的责任,以期解决法院改变罪名的错误做法,并使这一问题能够合理合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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