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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卿 《征信》2023,(3):43-49
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危害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立法规制呈现出软约束的特点,我国信用评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揭示出执法规制不足的现状。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尚存在问题,包括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及信用行业协会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滞后。回应型规制契合了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可在理性审视现有规制框架与目标的前提下采取灵活适当的多维度规制对策,即法律维度上提高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立法规制力度、制度维度上引入信用行业协会价格行为事前商谈制度、实施维度上建立以激励与评估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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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众筹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门槛,为"草根"投资者投身金融市场拓宽了投资盈利渠道,也给成立之初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融资机会.但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股权众筹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导致优质发行人的被迫退出、投资者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及道德风险.规制股权众筹要秉持便利融资与保护投资者的理念,跳出公募与私募二分法的法律定位,探索一种新型股权众筹三分法框架模式.采取小额发行豁免的规制路径,针对融资者、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4.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在数据隐私保护市场结构性缺陷之下,私法和公法二元架构的传统维度使得数据隐私保护乏力。为了维护消费者在自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所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促进数字经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反垄断法维度对数字市场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予以规制尤为必要。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在反垄断法框架之内的自洽性面临着多重困境,其中包括:既有保护模式存在适用上的缺憾,侵犯数据隐私造成的损害难以评估以及量化,缺乏处理数据隐私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权衡方法。为此,反垄断法应合理、适度、灵活地介入数字市场中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一是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行为类型,合理选择并优化保护模式;二是发展替代性的数据隐私保护分析工具,通过结合市场势力分析或引入数据隐私保护的价格形成机制来评估隐私损害;三是根据具体行为和情景来权衡相应法律领域中所涉利益的重要性,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利益权衡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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