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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落实“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工作。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迅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之一。研究发现,我国绿色信贷监管实践中仍存在环境法律责任规制缺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备、激励机制不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不利于我国绿色信贷的进一步开展。因此,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快速发展仍离不开监管力量的有效推动。通过参考国际赤道原则及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CERCLA“潜在责任人”等制度,我国应继续强化绿色信贷的法律责任制度,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绿色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以高效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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