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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秋然 《董事会》2023,(8):56-59
<正>可选式公司治理结构并非“有的选”如此简单。真正的可选式公司治理结构立法,还应当做到“选择多”“差异大”和“有指引”在经历2013年和2018年的两次局部修改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21年开启了新一轮的全面修订。而在众多或宏观或微观的改革之中,可选式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入无疑最为引人关注。无论是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一次审议稿抑或是二次审议稿,均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之后不再保留监事会。据此,  相似文献   
2.
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172条中首次引入公开市场例外规则。尽管该规则的引入确实符合公司法发展趋势,但第172条存在的内在矛盾和继受不清都凸显出《草案》制定的理论准备不足。就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法理基础而言,其已超越了为异议股东提供公平退出渠道的传统认识。美国公司法的演变表明,公开(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制度目的已转变为规制利益冲突;因此,唯有在重大结构性事项不涉及利益冲突时,公开市场例外规则方才适用。为更好地实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保护少数股东的公司法修订目标,《草案》第172条应在继续维持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同时,调整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触发事由,增加利益冲突除外规则,并对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各法域的监管者都在积极推动ESG信息的强制披露。由于所需保护的投资者已经发生了重大的画像变更、经济重大性判准存在诸多法理缺陷,现有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已经不足以满足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获取ESG信息的需求。尽管ESG信息的强制披露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成本,考虑到自愿披露存在其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强制模式的利大于弊,强制模式仍然是更为可取的监管选择。综合考虑国际竞争情况和本土国情,未来我国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模式应当通过混合式监管手段实现稳步推进,借助遵守或者解释规则确保披露标准的市场创新继续发展、定量指标的情境补充、披露门槛的绝对值化对强制模式进行细化补充,并特别注重高管信义义务、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ESG信息披露的高层参与等配套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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