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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式物业管理对我国的物业界来说是一种新的物业管理方式。这种物业管理方式在法理上存在重大缺陷,即业主的共同部分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导致了其事实上的不可转让,而物业管理费的非现有性也使其不可作为信托标的;同时该方式因其规避现有法律,所以也缺少合法性。因此,它的实施只能算是一种尝试,其最终的结局必是向传统物业管理方式的回归。当然,它也给我们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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