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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公司制企业陆续出现了将债权转股权的要求,由于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导致在这些企业中,投资者无法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及时地转发主股本,同时在注册会计师相关的验资规定中,也将这种债转股的验资业务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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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流通企业发售代币券(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企业发售代币券(卡)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扰乱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它也是公款消费的温床,从客观上为腐败提供了条件。我们应认真研究商业企业发售代币券(卡)现状、屡禁不止原因、禁止措施,积极扎实完成禁止商业企业发售代币券(卡)这一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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