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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善恶的标准问题,而“人性”在伦理学的视野中占据更为基础的地位。什么样的人性观,关注的是何种状态下的人性将直接决定整个伦理学的价值趋向。法律的人性化对于人性本身有着独特的看法,这种看法得到了法律伦理学的理论支持,在何种情况下法律要明文规定,又在何种情况下法律要明文禁止,法律自身只作出形式层面的规范解释,而法律伦理学则提供了深层的道德标准。法律不能脱离道德而存在,但是在现代法治理论的框架下,法律又必须在形式上与一切具体的伦理观念相脱离,法律伦理学解决了这个矛盾问题。显然,法律人性化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探讨的,而权利本位则是现代法治的根本,法律人性化的伦理基础也必须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加以探讨。“个人权利”不但是法律人性化的形式栽体.同时也是法律伦理学之独特道德标准的外在体现,因而个人权利是探讨法律人性化与法律伦理学的核心切入点,法律伦理学的人性观与道德自由的观念也将在个人权利的分析之中得以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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