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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探索的评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以通道服务为中心的证券经纪业务模式的特点及其成因 我国<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根据该规定,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作为法人经纪人提供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等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证券经纪业务的中心含义是"代理买卖".在现时的实务中,证券公司的代理买卖行为实际是创设一定的交易手段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通道服务,这一通道是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中心、证券清算中心等架接而成,具有高度的技术性、集成性和系统性,但其支撑的证券经纪业务却显得单纯贫乏,即提供通道服务,保持通道的安全、畅通和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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