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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牟云秀 《中国外汇》2013,(19):58-59
银行拒付的操作须及时有效,如果所提不符点被认定不构成实质不符点,应立刻履行第一付款人的责任。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信用证作为开证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虽然受到不少国际贸易商的青睐,但由于止付令作为信用证交易的一种例外,也越来越多地被进出口商所运用并不断由此导致纠纷。面对止付令,如何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维护好自身信誉?法院下达止付令之后该如何操作?都是银行需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牟云秀 《中国外汇》2014,(13):62-63
当出现涉及信用证欺诈纠纷时,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乃至法院等多方的协同努力,能有效促进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是所有的进出口商都可以直接进行接触达成买卖合约,往往会因各种不同的原因需要通过中间商来实现产品的买卖。这时候,中间商就可以选择可转让信用证来进行结算,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先从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然后再向进口商发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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