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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国有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证分析 (一)董事会结构与股权模式。 1.董事会结构。中国《公司法》第四十六、第五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向董事会负责。2001年,中国证监会为了推进基金业的制度化建设,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中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和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目前中国16家  相似文献   
2.
完善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之阳 《中国金融》2006,(16):39-40
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基金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中国基金业监管制度及其可执行程度远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在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的基金监管制度安排中,如有些基金交易规范和基金内控制度等通用性技术制度,我国基金业移植得比较成功,甚至与国外基金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在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的基金监管制度安排中,如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内部人与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风险等特异性制度,由于受各国特定的政治、历史、法律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我国基金业移植的可能性较小。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和基金监管部门,在借鉴国外基金业的先进监管制度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的特异性,为推进中国基金业的市场化发展与创新营造新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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