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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圭宇  闫海 《征信》2023,(12):39-49
从保护范围、保护方式、救济途径等方面来看,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其中,企业合规具有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行为、筑牢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的第一道防线、维护个人数据遭受非法侵害后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但基于企业自身的惰性、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和制止侵权损害的及时性等因素的影响,仅仅凭借企业自身的主动性实现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有效合规并不现实,因此需要引入预防性行政监管予以保障。应当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第三方法律义务、预防性行政监管的主要方式、预防性行政监管的保障体系为重点,对该领域预防性行政监管进行体系化构建,以满足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双重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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