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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调整两项社保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100%选择,统一调整为60%~100%选择;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标准支付.调整为按200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标准支付。该规定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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