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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立宪君主制时期的宪法,德国基本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理,重构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全面保留理论立基于这一宪法结构的变迁,主张因人民缔造宪法并分配国家权力,议会享有至高的优越地位,行政权全面依赖立法权。因此,要求法律保留扩展至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与给付行政领域,并要求授权法具有明确性与可预见性。该理论将议会民主高扬到极致,因而遭受功能主义分权理论与实质法治国理论的抨击,但其民主性要素被重要性理论吸收进而发挥影响力,在德国法律保留理论的脉络中起到了承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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