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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在保理融资中的应用,加大了保理融资业务的风险。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在本质上属于“新型综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及平台模式下防范保理融资业务风险的现实需求是确立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承担注意义务的逻辑基础;利益风险共担论、交易成本论、危险控制论等为确立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承担注意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根据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以及本质属性可在“注意义务群”影响范围确定其应承担融资前的审核义务、融资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融资完成后的合同附随义务。平台基于保护平台内各主体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是合作治理模式下对监管职责的分散,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根据平台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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