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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1995年第11期朱晓林同志《浅谈现行商业汇票贴现期限的确定》一文,认为应从银行支付贴现之日起到银行收回贴现之日止作为贴现期限。该文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按我国《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前,承兑申请人(或付款人)应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这时承兑申请入已经按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已不再使用这笔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只要承兑银行俟票据到期日将款划转给贴现银行即可。如果因邮程等其他非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的责任,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只能由贴现行承担,不应再由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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