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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存在问题 我省国营施工企业第一轮承包期已经结束。最近,笔者直接、全面地调查了在我省建安行业中最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三明地区5家国营施工企业以及作为发包方的有关部门,并间接地调查了我省其他地区若干个大中型施工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实行承包制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发包方主体不明确。大部分地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除政府指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外,当地税务、建行、工商、财政、劳动等部门统统作为发包方共同签署,造成法律关系复杂化,发包方责任难以落实:一是由谁代表国家来行使施工企业资产所有权不明确;二是发包方的各个部门对企业指标的下达及考核难以一致,使施工企业发生问题难以解决。 2、采取行政命令,搞一刀切。这种硬性承包不仅使施工企业的附属地位无法改变,反而有所强化;它把承包合同当作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变成流于形式的企业“保证书”和经理的“军令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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