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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税务稽查中,查出纳税人既有应补(欠)税款又有多缴(应退)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在如何处理查出的多缴(应退)税款上有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可将多缴税款抵扣查补税款后就余额进行补缴;写一种是多缴的税款只能在以后年度相同税种中进行抵扣,而不能抵扣所查补不同税种的税款。第二种意见也是稽查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操作方法,个人对这种意见持怀疑态度,现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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