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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环境,促进废旧物资再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按入库增值税税额70%返还的优惠政策。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项政策的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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