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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拥有16个成员州。国家的行政体系分为三个层次:联邦、州、地方(乡镇)。国家的核心是联邦,各成员州拥有一定的主权,但财政分配权力属于国家,全国范围的财政平衡是宪法的权利,每个州都必须服从。从战后到现在五十多年的时间里,国家一直实行财政联邦制理论指导下的财政平衡制度。鉴于对公共财政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德国制定了相当详细的法律制度和必要的组织措施来保证财政收入按国家意志合理分配,甚至制定了非正常情况下赋予联邦政府动用联邦强措施来保证各级政府执法行定任务,以保证财政平衡(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动用过联邦强制措施),德国的基本法(宪法)对各级政府的分权形式、财政利益的划分、财政机构的设置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还设立了专门的联邦宪法法院来保证各级政府完成宪法规定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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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体功能区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的背景和面临的任务,支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政策包括:针对四类不同功能区的共同任务而制订的财政支持政策系统;针对历史形成的城乡发展差距、区域发展差距制订的各项均等化政策系统;以强化中央权威和各级政府执行力为宗旨的财权调整及各项政策与财力调整政策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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