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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中风险是比较小的,因为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它只在原证开证行付款后才能向第二受益人付款,所以讨论转让行的风险似乎没有很大的意义。然而随着转让证业务在贸易实务中的不断增多,各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的出现,客户不断有新的需求提出,转让行在转让证的业务处理中稍加疏忽,将会给自身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本按照UCP500的规定,结合国际商会有关出版物分析转让让业务的操作和融资中转让行应特别注意的风险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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