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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工作调整为由,将员工刘某调岗,以不再发放原岗位特殊津贴为由变相降薪3000元,导致刘某实际工资减少,刘某据此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诉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差额等,得到了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一、基本案情湖南A公司系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刘某于2002年6月1日入职B公司,自2004年5月10日起,刘某被B公司外派至中国移动湖南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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