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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益人介入商业保险活动,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之保障作用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方向。因此,保险立法设计受益人制度的科学水平就关乎保险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分析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因存在诸多法律疏漏而需要进行修改,达到完善受益人制度而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发表个人看法。其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惟有被保险人才能享有,这决定于保险合同的适用目标、法理基础和保险实务。而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领域,用以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理由是保险受益人的独立地位确定了其在财产保险中具有的独特作用;保险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获取的保险请求权,能够避免其参与财产保险过程中引发的道德危险。  相似文献   
2.
经过多年酝酿和反复论证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在我国金融领域予以适用,它成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建立存款保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一项具体内容,并将其纳入我国的金融安全网,为我国金融市场上实行利率市场化和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等创造必要的法律前提。为此,本文以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定位为目标,分别从存款保险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和其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入手加以分析。首先,从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构建体系出发,论证存款保险应当是构成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其次,对于存款保险的制度定位进行全方位的探讨,将其定位为实现银行业间"互助共济"的政策性保证保险,以便大家准确把握该项保险制度的法律内涵和适用价值,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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