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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良 《金卡工程》2009,13(5):100-100
"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城市房地产价格过高,另一方面是由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造成的。国家和政府应当针对"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有针对性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而不能简单取缔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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