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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加强“银行营销”和“金融法规”课程的教学,提高学生的营销和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银行的结算业务,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接受付款人之委托,在其所立存款帐户内支付款项;或者是接受收款人之委托,向在本行或其他银行开户的付款人收取款项。亦即所谓“托付”或“托收”。银行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是以受托代理者的身份,使用现代化的操作手段,最大限度地缩短在途时间,如期如数地清算资金.来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经济往来活动的顺畅进行.从而发挥其资金清算中介的职能。可见,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的职能是服务,并力求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其他;银行与收、付款人(即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并不需要承担由商品交易等所引起的债权或  相似文献   
3.
从1987年9月1日起,人民银行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试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新票汇》),同时废止1980年起试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限额结算办法》(以下简称《限额》)。由于《新票汇》办法兼采了从1984年3月在全国实行的《票汇结算办法》(以下简称《票汇》)和《限额》结算办法之长,试行半年以来,上海的情况说明这个办法进一步适应社  相似文献   
4.
《上海会计》转来读者函询,鉴于两年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几次调整并相应采取了一些利率管理方面的措施,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包括档次和加息罚息等)的有关问题希望有所理解。为此,谨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起实行)为依据,作些解释和说明。一、流动资金贷款的涵义及其常规分类  相似文献   
5.
继上期发表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后,本期《结算改革》专栏继续对这一结算制度根本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认识问题发表文章,文章分析有深度,可一读。  相似文献   
6.
1989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新的《银行结算办法》以来,已初见成效。从上海地区的实践说明:新《银行结算办法》的施行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一、逐步端正了结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提高了对银行结算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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