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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交进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5,(4)
象州营业所,从八四年年终结算的帐表数反映来看,总收入中561科目的利息收入16610.70元,总支出中付给560科目利息为18451.67元,营业所不但没有收到信用社的利息,反而要实际付给信用社利息1838.97万元,因此形成了营业所虚收16612.70元,不应该缴纳的虚收数税金为830.64元。营业所无形地受到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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