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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是合伙存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合伙财产的性质认定不仅关系到合伙人个人利益的分配,而且关系到交易安全和合伙组织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及合伙自身的发展前景,而我国关于合伙财产的立法还存在着过于模糊和分散的缺陷。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合伙财产除劳务出资以外应统一规定为按份共有关系(含准共有),同时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符合客观实际,又有利于合伙财产的合理支配、合伙收益的公平分配、交易安全的实现和合伙自身的发展壮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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