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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宁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5):33-34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少数股东处于弱势地位,须对其进行特别保护。我国《公司法》对少数股东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但还需通过实行累积投票、股东回避表决、股东代位诉讼等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陈振宁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4):34-36
实行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对保护公司民事权益、强化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我国在公司法律中引入这一制度,并对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3.
陈振宁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3):43-44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瑕疵,起诉权应由股东和监事会或监事共同行使,救济措施应改“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之诉”为“撤销之诉”“无效之诉”或“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相似文献
4.
新《公司法》通过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完善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股东退出机制、健全股东诉讼制度,极大地健全了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也大大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也留下了一些空白和疑义,尚需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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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经济巨大生产力组织形式的承担者,也是我国两大公司主体。我国新《公司法》对这两种公司的许多制度做了补充和完善。正确认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规范交易、繁荣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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