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根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宇[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的理解,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其投资、联营行为应征土地增值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