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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致阳 《企业经济》2004,(4):112-114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担保行为原则上是无偿的,因此除非公司以担保为业务,以取得担保费,或与公司业务有关,能为公司取得利益,法律应对公司所有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而非仅仅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对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在认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行为无效时,应正确确定该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和行为后果等方面的内涵。  相似文献   
2.
从司法实践上看,在审理银行作为原告起诉的贷款纠纷中,一般来说贷款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容易认定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但对于保证人责任的认定上,则容易发生争议,特别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存在滞后性,对于保证行为中的诸多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极易造成保证人逃避保证责任的后果,加大了银行清收逾期贷款的难度.为了有利于银行进一步完善贷款程序,规范保证合同内容,最大限度利用法律手段清收逾期贷款,笔者现就银行贷款业务中的若干保证责任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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