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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对美国和全球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决定是否将SPAC引入我国之前,有必要在探究SPAC独特魅力的同时祛魅SPAC。尤其需要全面理解SPAC对资本市场公众投资者保护带来的特殊挑战,根据我国的制度特点,提供更为完备的公众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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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国内外私募投资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却一直被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所否定,并于2011年“海富案”中首次被法院宣布违法而无效.辨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需引入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视角,探讨其正当经济功能和私募投资的独特财务目标.对赌协议帮助投融资双方应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估值差异并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和激励问题.就财务目标而言,私募投资不同于债权投资和传统的股权投资,其所承受的风险和追求的投资目标均远远高于前者.另外,对赌协议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并非射幸合同,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法合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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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步构建了以包括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为核心的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制度。在资管市场告别过渡期,迈入全面严格监管的新时代之际,审视和反思这一制度的司法实践,将有助于完善个人投资者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我国的资管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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