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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第六期刊载全怀信同志所著“对国营施工企业对外购结构件计提法定利润的看法”(以下略称“看法”)一文,因为职业的关系,读来颇为亲切。但读后对该文观点却产生质疑,故提出三点与全怀信同志商榷之。 一、“看法”一文所云不能计提法定利润,此计“提”是否即计“取”?国营施工企业恢复法定利润是1980年5月4日原国家建委等五委部以(80)建发施字185号文通知执行,规定为:“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自一九八○年起特按工程预算成本的百分之二点五计取法定利润……”,讲的是计“取”,不是计“提”。“看法”一文所引用之国家规定,经查为前述五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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