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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朱建  梅志军 《金卡工程》2009,13(10):49-49
刑事自诉制度通过将特定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赋予受害人,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刑事自诉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认为刑事自诉权应当包括被害人对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的选择权、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控告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等三项权能;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应当限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诉讼的过程公诉权和自诉权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相互转换,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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