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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实行DC模式,制度设计者期冀借用信托制度来保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权益。但是,从国外移植的制度设计与我国的信托法律环境并不配套,导致我国企业年金徒有信托之名没有信托之实,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无法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作为企业年金信托受益人的广大职工面临着潜在的制度和法律风险。本文结合5年来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实践,从法律的视角解释了我国企业年金适用信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本土化问题,论证了目前企业年金信托受托架构设计缺陷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影响,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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