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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货币征税的前提是明确其本质属性,在小额支付范围内可以基于"货币认同"认可其货币地位,而在投资业务领域其应当属于无形财产。许多国家已经具有了数字货币征税经验,美国、日本就是数字货币征税的典型代表。我国对数字货币征税在官方立场、现有税收体系适配性、行业技术专业性方面存在障碍。借鉴国外数字货币征税经验,可以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两个层面构建我国的数字货币征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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