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免费   1篇
财政金融   1篇
  201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黄凯绅 《当代金融研究》2019,2019(3):142-161
关于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规范模式,衡诸比较法例可知,根据其审批主体的差异,可分为“法 院独占制”“仲裁庭单轨制”与“法院及仲裁庭双轨并行制”。现行中国仲裁法制,由于仅人民法院得以处 理相关临时措施的审批,显然采取的是由法院独占的规范模式。严格言之,不论是国内或是涉外仲裁案 件,仲裁机构并无审批保全措施的权限。然而,中国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例如北京仲裁委员 会现行之《仲裁规则》,其实已经在“执行地于境外”的情形,做出规范上的尝试性突破,赋予仲裁庭审批 该类保全措施的权限,实践上亦已有境外法域执行由内地仲裁庭批给的保全措施。以此为契机,笔者认 为现行法关于仲裁保全措施的规定稍嫌过于法院本位主义,似可考虑调整为目前多数友善仲裁法例所 采取的“双轨并行制”,允许当事人根据其需求而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交申请。建制上,本文分别就审批保 全措施的管辖权分配及其执行,提出调整现行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