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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擦边球”行政执法留于形式。根据省、市有关件精神,2002年起,供电部门已将其行政执能,用电监督职权移交给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失去了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能对电力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和紧急处置,不能作出警告、罚款、停电的执法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与电力行政执法有关的问题又不得不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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