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19篇 |
免费 | 0篇 |
专业分类
工业经济 | 17篇 |
计划管理 | 6篇 |
经济学 | 36篇 |
贸易经济 | 51篇 |
农业经济 | 5篇 |
经济概况 | 4篇 |
出版年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1篇 |
2015年 | 1篇 |
2014年 | 5篇 |
2013年 | 4篇 |
2012年 | 23篇 |
2011年 | 5篇 |
2010年 | 3篇 |
2009年 | 6篇 |
2008年 | 4篇 |
2007年 | 3篇 |
2006年 | 4篇 |
2005年 | 8篇 |
2004年 | 10篇 |
2003年 | 3篇 |
2002年 | 5篇 |
2001年 | 5篇 |
2000年 | 4篇 |
1999年 | 4篇 |
1998年 | 6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1篇 |
1991年 | 2篇 |
1990年 | 3篇 |
1987年 | 1篇 |
198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1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行业规划的电力发展规划,无非是对未来一定期间内电力供求关系所做的设计或安排。目前,我国已步入能源紧缺阶段,市场化也已被确立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因此,电力消费的合理化及其基础——电价的合理化,既应是“十一五”时期电力规划的基本依据,也应成为电力规划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相似文献
2.
本文着重介绍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管理药价的原因、内容、决策机制和基本方法。认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是政府干预药价的主要原因,也使"医保支付价"成为政府药价管理的核心内容。"医保支付价"管理基于利益相关方自治,以市场调查和"成本-收益关系"分析为主要方法。并阐述了发达国家药价管理的产业和制度背景与我国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3.
4.
缓水荒须改革水利工程水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利工程水是指蓄水,引水等公共工程供水的价格,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价格,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特别是北方地区,供水不足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及导致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解决供水不足的途径,无非“开源”和“节流”,而无论“开源”还是“节流”,都民不价政策密切相关,为此,本针对水利工程水价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改革的民路性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现代监管理念与我国监管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管是政府或法律授权的公共机构依据规则对被监管者相关行为的限制。经济性监管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因而必须按规则进行。独立性、规则与程序明晰、监管机构职能完备、可预见、公众参与、透明、可问责,是保障监管绩效的必备条件。实现我国的监管现代化,首先要通过监管业务独立和监管者决策独立,使监管机构能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能。要有分层的系统规则设计,建立和完善监管的规则体系。应集所有监管职能于同一机构,并以行业技术经济特性及财政责任为主要依据设置监管层级,建立职能完备、分工合理的监管组织体系。被监管企业的经营信息、监管者的决策信息都必须公开,建立新型的消费者组织,以真正做到监管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形成对监管者的监督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6.
尽管市场竞争对核电的影响较难准确预料,在先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核电还是在一些政策配合下进入了电力市场.我国政府的<电价改革方案>,也明确了核电参与市场竞争的改革方向.因此,作为长远的政策设计,核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应是没有疑义的.但就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步履维艰"的形容决不为过,主、客观方面的困难都比原来预想的大得多,改革的过渡期可能会较长. 相似文献
7.
公共服务供给中各级政府事权、财权划分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公共服务在经济学中也称为公共产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共产品主要是指能够直接为公众提供安全和社会福利水平的产品,如国防、外交、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广义的公共产品包括了市场经济中政府的所有职能,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政府管制:反垄断、再分配及狭义的公共产品。我国现阶段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政府管制、反垄断、再分配等方面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而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研究和关注则相对不足。因此,本文的研究内容,将界定在狭义的公共产品范围内,重点放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基础性公共服务领域。 相似文献
8.
"一户一表"是阶梯电价的物质基础。但目前我国多数地区都存在大量的"合表"用户,这大大削弱了"阶梯式电价"的可执行性。而所以存在大量的"合表"用户,是因为终端用户接入设施的费用分担责任不明确,电价调整也一直未因此做相应的安排。结果是该项费用实际上仍由用户直接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接入工程建设和运营由谁负责却并不清楚。为此,建议中央政府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出资人、产权移交、建设和维护费用分担等做出明确规定。入户电能计量表及其以外的1千伏以下接入设施,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初建费用由业主承担,维护及更新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由"用户接入费"形成的资产,在配电价格核定中可计提折旧,但不应取得投资回报;"一户一表改造"发生的费用,由供电公司与业主共担;改造后形成的资产可由用户无偿移交给电力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为避免因体制改革及电网信息化改造导致的电表频繁更换,减少资源浪费,用户接入工程无论新建还是改造,电表的选择都不能继续"五花八门",而应有合乎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