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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将面临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及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规定可视为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历史进行拨乱反正,将其从所谓的“荣誉称号”重新拉回“法律事实”的立法努力。但是,生产、经营者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相关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新法实施后生产经营者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形,应当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值得我们思考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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