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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有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在学校经营管理领域享有完全决策权。对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同国民办教育民促法》的权益保障优先级不同,公司权力机关和学校决策机构的差异集中体现在职权内容、人员组成及议事机制方面。对内而言,学校决策机构与举办者的权力来源不同,法律适用同样存在差异。基于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厘清决策机构职权定位,优化学校监督和退出机制,突出教育公益属性,实现决策机构规范、透明和民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实现国家教育事业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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