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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诗诗 《董事会》2006,(8):88-88
“竞业禁止”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的“不争利规则”(nonprofitr ule),即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人.负有不得与公司争利的义务.旨在防范董事将其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从而破坏公司的正常运行。它包括狭义的“竞业禁止”和广义的“不得篡夺公司机会”。而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来说.其规定都限于狭义的竞业禁止。国内关于“篡夺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有三种说法,即交叉、重合和属种关系。笔者认为.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和规制竞业禁止.属种关系更为妥当。本文以英国最具争议的经典案例“瑞格尔公司诉格利弗一案(Regal (Hastings) Ltd v Gulliver(1967))”来阐述利用公司机会理论规制广义上的竞业禁止这一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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