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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炭法制是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煤炭法制包括煤炭立法、执法和法律遵守三个方面,也可以概括为静态的煤炭法律制度和动态的执法、守法过程两个方面。下面根据煤炭法制情况,从煤炭立法、执法和煤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三个方面介绍煤炭法制的现状。煤炭立法解放前中国煤炭工业实行封建式的管理体制,虽曾有1907年的《大清矿务章程》以及国民党政府的《矿业法草案》等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得以实施的社会环境.因而无法产生社会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为更好地建设和发展煤炭工业,1951年燃料工业部提出了《矿业法草案初步拟议》,又根据苏联经验和本国的生产实践制定了煤炭生产、安  相似文献   
2.
文中理论上探讨了6σ管理对企业创新和绩效的影响。指出6σ项目能够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但这仅仅局限于静态环境。在技术进步频繁的动态环境中,6σ项目缺乏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积极主动性。总之,6σ管理很难跟上高速变化的创新环境的节奏,所以我们很难得预期的结果。为了支持我们的理论结果,文中将根据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从几个方面对6σ管理对企业创新和绩效影响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3.
本文分析了一种在消费者需求变化时的搜寻模型。本文发现在此模型中,共谋价格会低于均衡价格。因为相较于一个厂商降价的情况,当所有的厂商降价时会有更多的消费者进入市场。这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一个区域内的商店会自动地调整它们的价格。在本文的模型中,降价共谋的结果比一般竞争的结果更好,而且这好处不仅仅满足了消费者,也使厂商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相似文献   
4.
建国40多年来,煤炭工业的中央管理机构先后有五次变更:1949~1955年是燃料工业部时期。燃料部下设煤矿管理总局、石油管理总局和电力管理总局,煤矿管理总局集中统一管理全国煤炭工业;1955~1970年是煤炭工业部时期。煤炭工业部作为国务院的独立职能部门主管全国煤炭工业;1970~1975年为燃料化学工业部时期。燃化部管理煤炭、石油、化学工业;1975~1988年为煤炭工业部时期。煤炭工业部再次主管全国煤炭工业;1988年以后为能源部时期,能源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煤、电、油、核四个行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完善,国家立法从社会管理领域向各个产业领域的转移,产业领域立法规格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其权威性的不断增强。尤其是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森林法等一系列资源法的实施,对作为我国主要能源暨工业基础的煤炭通过立法加以保护、规范和调整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制定和颁布煤炭法的条件日趋成熟。  相似文献   
6.
煤炭工业法规体系是由煤炭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煤炭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完整的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煤炭作为工业的基础和“粮食”,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一直处于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建立煤炭法规体系工作不够重视,40多年的时间,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关于煤炭工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只有国务院1965年批转的一个《煤炭送货办法》。原煤炭部曾制定过一些行政规章,但大多属于技术性规范,而且层次较低,比较零散,远不能适应煤炭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使我国的煤炭立法与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煤炭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煤炭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整个国家的理论基础、政治经济制度、能源政策以及煤炭工业的发展方针、煤炭工业的实际等情况。煤炭法的指导思想既要体现整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精神,也要体现煤炭产业政策的特殊性。对此经过反复思考和研究,我们认为:煤炭法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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