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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主观罪责、立法目的、罪刑均衡等角度的分析,并结合刑事政策的反思可以发现,对于大部分的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按照常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做法并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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