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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本条依据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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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确立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改革方案,其中国家所有农民永久使用的农村土地制度既能保持公有制,又能避免集体所有制的种种弊端,是各种改革方案中最佳的一种。土地国有化的方式总的来说是自然转化即在集体虚置的情况下,国家自然而然地接替这个虚置的主体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须向农民购买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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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九十年代农民负担过重问题非常突出,于是国家于20世纪末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但事实证明单纯的税费改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益问题,我们应该思索导致农民贫穷的根本原因,并找到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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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简称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查、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中,勘探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之权,叫做探矿权;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之权,称为采矿权。探矿权与采矿权共同构成矿业权。关于矿业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通常认为是准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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