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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完善的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制裁“三管齐下”的方式对垄断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界定。但是,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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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把传统侵权法中的补偿性原则应用于反垄断损害,难以对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形成足够激励,而单纯依靠公共机构实施,并不能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赋予垄断行为受害人以直接的民事诉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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