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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冠洪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10):3-13
近日,笔者从某报纸上看到南方一城市在市场规划建设中的明文规定:投资额在11乙元以下的市场,政府部门不再予以审批,彻底改变过去大建市场、乱建市场、满城市场、有场无市的现象,市场建设实现由大建市场到建大市场的转轨。此规定乍看似乎有点不切实际,但细细想来,却有着它的长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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