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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8日,刘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行至一交叉路口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致其受伤。刘某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为“经调查访问,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路口处的电视监控设施损坏。该交通事故事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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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公司程序员刘某与同事陈某等3人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公司为他们提供了员工宿舍。2008年;月28日,刘某在宿舍休息时遭到同事陈某的暴力伤害,在被迫跳楼逃跑时摔伤,经鉴定为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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